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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局召开宣传贯彻《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座谈会

更新时间2017-10-30 10:24:07  点击次数:1176次    网址:www.hdyimeng.com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于2012年8月29日以国务院第623号令的形式发布,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三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明确了各类气象站等重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


  近日,辽宁省气象部门组织收听收看了中国气象局召开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在省气象局分会场,省气象局局长王江山,副局长赵国卫、张彦平及省人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


  电视电话会后,省气象局立即组织召开了宣传贯彻《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座谈会,上述各部门参会代表与省气象局副局长赵国卫、张彦平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一起共同探讨和提出了如何根据辽宁实际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方法和建议。各部门参会代表表示,参加会议后,对《条例》的内容及辽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条例》的出台既是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一个阶段性成果,也是一个新的开始。今后,各单位应加强合作,加强联系沟通,为《条例》在辽宁的全面施行和落地,为后续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大力的支持,奠定坚实的基础。


  省气象局副局长赵国卫在总结讲话中表示,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辽宁省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全省61个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中,近10年有23个站探测环境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占总数的37.7%;27个站因城镇建设搬迁,占总数的44.3%,个别台站10年内竟搬迁了3次。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受破坏或频繁搬迁,直接影响了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代表性和可比较性,进而影响了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有效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希望各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下步重要的是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联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建立有关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力争在2013年内完成全省61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力求从源头上依法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是严格审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与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协作沟通机制,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书面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三是依法严肃查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案件。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危害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一些久拖不决、影响较大的探测环境违法案件将认真清理、及时处理,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不作为行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也应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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